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梁新悦(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7605132123):
本院已受理(2021)桂0681民初1060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诉被告陆景进、梁新悦、广西丰利达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确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与被告陆景进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5020520110009815)于2021年6月8日解除;
二、被告陆景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借款122406.73元及支付利息(利息分段计算:2021年4月12日前为4903.66元,从2021年4月13日起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陆景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违约金1900元及律师代理费6314元;
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对被告陆景进名下位于东兴市兴宁路28号花溪海名居3幢903号房【房产证号:东房建东兴市字第2011-0799号】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广西丰利达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10元,减半收取15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陆景进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收报人:邓淇真 联系地址:广西东兴市北仑大道501号东兴市人民法院立案庭 联系电话:0770-2036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