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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21)桂0681民初1198号
  发布时间:2021-10-21 08:47:47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告

冼连强(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990818781X

本院已受理原告吴世满诉被告罗彩文、冼连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桂0681民初1198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681民初1198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罗彩文、被告冼连强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世满车辆租金57500元;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10(原告已预交1105元),由被告罗彩文、冼连强共同负担1105元,原告吴世满承担11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11021


 
责任编辑:东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