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施建海(公民身份号码450681198907025419):
本院已受理原告防城港华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施建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桂0681民初1209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681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防城港华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施建海于2018年1月10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二、解除原告防城港华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施建海于2018年3月1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三、被告施建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搬离原告防城港华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兴市金湖路89号华隆·凤翔阁小区2组团108、109号商铺;四、被告施建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防城港华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108号商铺租金(2019年10月31日欠400元,此后按每月1600元计算,从2019年11月1日起计至被告施建海实际搬离之日止);五、被告施建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防城港华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109号商铺租金(按每月1350元计算,从2019年4月1日起计至被告施建海实际搬离之日止);六、被告施建海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防城港华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12860元。案件受理费2130元(原告已预交1065元),由被告施建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