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桂0681执929号
钟庆丰(公民身份号码:452822650725061)、邹远艳(公民身份号码:450681196905260926):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钟庆丰、邹远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681执929号执行款物分配方案(拍卖得款257497元,依次扣除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费用1029元、本案执行费1017元、案件受理费1662元、因本次拍卖产生的被执行人应负担的税费7821.47元、土地出让价金8460元和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的抵押债权101597元后,尚剩余135910.53元。现对135910.53元款项分配如下:1、(2015)防民初字第1146号案件债权人唐国秀,债权比例26.95%,分配得款36628.53元,2、(2015)东民初字第24号案件债权人许喜松,债权比例15.29%,分配得款20781元,3、(2015)东民初字第1296号案件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债权比例6.12%,分配得款8318元,4、(2015)东民初字第1314号案件债权人彭绍静,债权比例8.04%,分配得款10927元,5、(2015)东民初字第1352号案件债权人吕世作,债权比例7.28%,分配得款9894元,6、(2016)桂0681民初206号案件债权人陶志海,债权比例10.92%,分配得款14841元,7、(2015)东民初字第1504号案件债权人吴国富,债权比例10.73%,分配得款14583元,8、(2015)东民初字第1270号案件债权人苏平雄,债权比例6.56%,分配得款8916元,9、(2015)东民初字第1271号案件债权人黄兆桐,债权比例0.73%,分配得款992元,10、(2017)桂0681民初173号案件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债权比例0.73%,分配得款992元,11、(2017)桂0681民初582号案件债权人广西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比例1.7%,分配得款2310元,12、(2019)桂0681民初266号案件债权人李敢银,债权比例4.95%,分配得款672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