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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2021)桂0681民初1072号
  发布时间:2021-10-08 10:33:22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告

陈聪(公民身份号码440804196610122012)

本院已受理原告东兴市润宏五金店与被告陈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桂0681民初1072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681民初1072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兴市润宏五金店货款本金15614元。案件受理费190元(原告已预交95元),由被告陈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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