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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21)桂0681民初1592号
  发布时间:2021-11-22 11:57:41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告

苏喜福(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8605287819

本院已受理原告奚永强与被告苏喜福,第三人杨庆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桂0681民初1592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681民初1592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苏喜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9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9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8月23日起计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苏喜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11122


 
责任编辑:东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