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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他人伪造证件!东兴市首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案宣判
  发布时间:2021-12-06 10:05:18 打印 字号: | |

2021年12月3日,东兴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这是东兴市首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案。


法院审理查明

为从苏某某处借款,被告人戴某某指使他人伪造其名下《国有土地使用证》。2016年6月,戴某某凭借着假证以土地抵押的方式从苏某某处借到人民币30万元。2019年苏某某为索回借款,向法院起诉戴某某。同年11月,经法院判决,戴某某须返还借款及利息。之后,苏某某将戴某某交付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提交公安机关。经鉴定,该证件系伪造。案发后,戴某某主动投案


法院认为

被告人戴某某指使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并使用,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逐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身份证件、使用的印章等,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建设社会信用系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必须通过正规渠道和部门办理,切不可自作聪明,以为走的是“捷径”殊不知误入犯罪歧途。





 

 

 
责任编辑:东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