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6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人黄某将一面写着“司法救助暖人心,为民解忧见真情”的锦旗,送到东兴法院陆淑芸法官的手中,并连声感谢。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15日8时许,被告马某某驾驶大型客车搭载乘务员原告黄某某及其他五名乘客,在由东兴往马路方向行驶至马路镇冲榄村时碰撞到冲榄桥,造成原告黄某某等数人受伤。马某某与黄某某均系公交公司的雇佣员工,事故发生时两人均在从事雇佣活动,驾驶的大型客车也系该公交公司名下经营的公交车。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黄某某就该事故申请劳动仲裁,进行了工伤认定,并提出赔偿要求。其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公交公司须赔偿黄某某80337元。
后原告黄某某就该事故继续向该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公交公司因不服该院作出的判决提起上诉。经上级法院审理判处,被告人马某某赔偿黄某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97613.51元。
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仅执行到被申请人马某某财产9544.35元,马某某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黄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而受伤,现家中生活困难,没有固定经济来源,故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金6万元。
陆淑芸法官在了解案件情况后,经过多方询问、调查核实,全面细致地了解救助申请人黄某某的实际情况后,发现申请人黄某早年丧偶,独自抚养儿子,无固定经济来源,家庭生活困难。最终成功帮助黄某某申请到6万元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缓解了黄某某一家的生活困难。
东兴法院将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彰显司法温情,为保护救助申请人合法权益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