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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21)桂0681民初1217号
  发布时间:2021-12-08 17:00:28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告

郑仕英(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6505030015)、徐丽娇(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6612174524

本院已受理原告黄新诉被告郑仕英、徐丽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桂0681民初1217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681民初1217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郑仕英、徐丽娇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黄新借款本金216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段计算:1.2019年4月30日前利息为76万元;2.以216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9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3.以216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郑仕英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新借款本金13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段计算:1.2019年4月30日前利息为4万元;2.以13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9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3.以13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黄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600(原告已预交15800元),由被告郑仕英、徐丽娇共同负担

 

 

2021128


 
责任编辑:东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