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宋瑞缪(公民身份号码450681198905052448):
本院审理原告张国大诉被告宋瑞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桂0681民初1478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宋瑞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国大借款本金11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1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10月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56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宋瑞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