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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6起涉疫边境犯罪案件集中宣判,11人获刑并没收作案工具
  发布时间:2021-12-16 11:11:49 打印 字号: | |

为持续抓好疫情防控“外防输入”工作,进一步巩固东兴市打击涉疫边境犯罪工作成效,强化以案说法的警示教育效果,12月15日,东兴市法院开展第四季度涉疫边境犯罪进行集中宣判,6起案件11名被告人被依法严惩。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11名被告人因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二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作案手机、木船、车辆等均予没收。

被告人 玉某某:希望大家在国内好好呆着,不要偷渡出去,我就是一个很深痛的例子,希望大家不要走我的后路。

东兴市作为沿海沿边的口岸城市,面临着走私及“三非”人员输入带来的极大疫情传播风险,防控形势极其严峻。东兴市法院通过积极发布预防边境犯罪通告、开展集中宣判、发布典型案例、加强普法宣传等形式,依法惩处各类涉疫边境犯罪活动。据统计,2021年,东兴市法院审结各类妨害国境管理犯罪72件150人;结合东兴特殊地理位置,在边境乡村巡回审判涉疫犯罪案件1次,线下受众人数300余人,线上视频播放量达72万次,起到了良好的宣传引导及警示教育效果。

东兴市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  龙剑: 

      在此提醒,海上走私和妨害国境管理行为不仅违反相关法律,还会给疫情防控带来诸多风险,若还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置国家法律和疫情防控于不顾,必将面临牢狱之灾,遭到经济上的重罚呼吁广大群众要严格履行疫情防控要求,严守疫情防控安全底线,坚决堵住境外疫情输入。

案例一:禤某某等3人运送他人

偷越国境案

法院查明:2021年3月17日,被告人禤某某的指使被告人廖某某驾车到东兴市金鼎花园小区接其。后禤某某带领廖某某驾车到幸福家园小区旁边的空地接上偷渡进入中国的3名越南籍女子,并将她们送至马路镇竹围村一高速路桥底。后禤某某徒步带领3名女子到钦东高速公路“江平2公里”路段登上其事先安排好的被告人韦某某所驾驶的小轿车。后韦某某将3名女子运送至北海市。禤某某支付廖某某500元作为报酬,支付韦某某2000元作为报酬。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禤某某、廖某某、韦某某的行为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在共同犯罪中,禤某某起是主犯,廖某某、韦某某是从犯;三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禤某某、廖某某、韦某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用于作案的手机、小轿车予以没收。

案例二:谢某某运送他人

偷越国境案

法院查明:2021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受一名越南妇女指使,从东兴市某酒店将偷渡人员邓某某、玉某某、杨某三人(均另案处理)送至东兴市冲卜路指定位置。对方承诺给其600元作为报酬。后谢某某驾驶黑色轿车将该三人送至东兴市冲卜一路152号门口,该三人在越南人周某某、黎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的带领下通过下水道并乘船偷渡到越南。谢某某在东兴市被民警抓获后,配合民警抓获周某某、黎某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谢某某具有从犯、坦白、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谢某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用于作案的手机、小轿车予以没收

案例三:吴某某等2人走私普通货物

物品案

 法院查明:2021年5月24日,被告人吴某某受他人指使,雇请被告人岑某剑及同案人岑某宝(另案处理)到中越边界海域拉运走私香烟。当日17时许,岑某剑和岑某成(另案处理)、岑某宝分别驾驶吴某某事先安排好的两条木船前往越南黄鼓海域拉运走私香烟,三人返回中国海域时被海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船上查获无合法手续的香烟共计2871条。经鉴定,涉案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品且为伪劣香烟,价值共计410840元,计核偷逃税额共计207536.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岑某剑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二人均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某、岑某剑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及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涉案香烟及用于作案的手机、木船予以没收。

案例四:玉某等3人

偷越国境案

法院查明:2021年8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玉某某、邓某某、杨某在一名绰号叫“小羊”的男子(另案处理)的安排下乘车来到中国东兴市,后从东兴市的下水道绕过防护栏,乘船偷渡到越南芒街住下,准备前往柬埔寨。同月15日凌晨,杨某、玉某某、邓某某因偷渡费用问题,被接应的越南人以偷渡的方式送回东兴市,随后三人被民警抓获。其中,玉某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宾阳法院判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玉某某、邓某某、杨某的行为构成偷越国境罪。玉某某具有累犯情节;三人均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玉某某、邓某某、杨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用于作案的手机予以没收。

案例五、六:黄某某、黎某某

偷越国境案

 法院查明:被告人黄某某、黎某某曾因非法入境于2020年10月19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行政处罚并于同日遣送出境。2021年3、4月份,二人又先后从越南偷渡入境,来到防城港市。同年6月21日,二人被防城港市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黎某某的行为构成偷越国境罪。二人均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附加驱逐出境;被告人黎某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用于作案的手机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东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