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桂0681执1541号
何卫明(450203196704101063):
本院在执行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681执1541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偿还本金27309.37元并支付利息,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295元、保全费336元、申请执行费404元)、限制消费令、财产报告令、执行决定书(决定内容:将你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终本裁定书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