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桂0681执1581号
杨军(640121197404011610)
宁夏晟鑫德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你们与东兴宣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681执1581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们向东兴宣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万元及利息、运费4950元、律师费1万元及相关诉讼费用362元,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1828元、申请执行费2230元)、限制消费令、财产报告令、执行决定书(决定内容:将你们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冻结裁定书、查封裁定书、终本裁定书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