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桂0681执1659号
谢君生(460027198705167014):
本院在执行你与东兴市家顺自驾车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681执1659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支付租金8100元及维修费2000元,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50元、申请执行费52元)、限制消费令、财产报告令、执行决定书(决定内容:将你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冻结裁定书、终本裁定书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