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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2021)桂0681民初1588号
  发布时间:2021-12-24 10:18:13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告

黄昭伟(公民身份号码45252619801004203X)

本院已受理原告奚永强与被告黄昭伟、张浩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桂0681民初1588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681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浩迪、黄昭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奚永强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1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8月23日起计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浩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奚永强返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1、以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1月1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2、以5万元为基数,按LPR4倍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552元(原告已预交3776元),由被告黄昭伟、张浩迪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11224


 
责任编辑:东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