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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2021)桂0681民初1590号
  发布时间:2021-12-24 10:20:09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告

钟云青(公民身份号码450512198008130030

本院已受理原告奚永强与被告钟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桂0681民初1590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681民初15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奚永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11224


 
责任编辑:东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