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桂0681执1677号
吴荣海( 440723197005170014 ):
本院在执行你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681执1677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偿还借款本金92935.07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1、2020年4月23日之前为14820.96元;2、从2020年4月24日起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另行计至清偿完毕之日至,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2456元、公告费560元、申请执行费1294元)]、冻结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