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2)桂0681破1号
2021年10月26日,本院根据申请人东兴联友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东兴联友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指定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担任东兴联友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破申4号:受理联友公司裁定https://file.chinacourt.org/f.php?id=84d5fee6aea86c00&class=enclos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