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桂0681执481号
洪伟明(350602199407134016):
本院综合审判庭移送执行的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罚金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681执481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缴纳罚金2000元)、限制消费令、财产报告令、执行决定书(决定内容:将你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终本裁定书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