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桂0681执757号
李其泽( 450681198211140312 ):
本院在执行你与申请执行人施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681执757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向施国明偿还借款本金3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32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9月23日起计付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6100元、申请执行费4700元]、限制消费令、财产报告令、执行决定书(决定内容:将你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终本裁定书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