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桂0681执917号
谢盛宝( 460002199302153619 ):
本院在执行你与申请执行人王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681执917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返还货款406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础上浮50%:1、以13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6日计至3月15日;2、以2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6日计至4月15日;以40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6日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14元、申请执行费509元]、限制消费令、财产报告令、查封裁定书、执行决定书(决定内容:将你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终本裁定书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