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桂0681执恢72号
何海源(45068119800928243X)
严焕东(450603197909241218):
本院在执行你们与申请执行人何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681执恢72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们向申请执行人何章连带赔偿50301元,案件受理费612元(各自承担306元)]、限制消费令、财产报告令、执行决定书(决定内容:将你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终本裁定书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