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桂0681执459号
郑大华(440228197005105911):
本院在执行你与申请执行人何亮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681执459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偿还申请执行人何亮源借款本金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延迟履行金(另计),与申请执行费50元]、限制消费令、财产报告令、执行决定书(决定内容:将你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终本裁定书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