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桂0681执534号
谢锡红(450000196607145419):
本院在执行你与申请执行人广西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681执534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90131.70元,并支付利息及支付迟延履行金(另计),承担案件受理费1163元、申请执行费1252元。]限制消费令、财产报告令、执行决定书(决定内容:将你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终本裁定书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