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桂0681执1090号
黄秋菊(450603199705104229):
本院在执行你与申请执行人东兴市黎屋寄卖行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681执1090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向东兴市黎屋寄卖行偿还借款本金29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29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4月30日起计付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限制消费令、财产报告令、终本裁定书、执行决定书(决定内容:将你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终本裁定书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