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桂0681执1091号
陈源( 450681198608150957 ):
本院在执行你与申请执行人东兴市黎屋寄卖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681执1091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向东兴市黎屋寄卖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4月30日起计付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限制消费令、财产报告令、冻结裁定书、执行决定书(决定内容:将你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终本裁定书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