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桂0681执1173号
黄发有(450681200108110932):
本院在执行你与申请执行人东兴市汇丰自驾车出租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681执1173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向东兴市汇丰自驾车出租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及误工费149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94元、申请执行费126元。]、限制消费令、财产报告令、冻结裁定书、执行决定书(决定内容:将你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终本裁定书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