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桂0681执1180号
广西东兴市源振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你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陈双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681执1180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公司向陈双喜支付交房违约金19775.52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87元、申请执行费197元。]限制消费令、财产报告令、执行决定书(决定内容:将你公司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终本裁定书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