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桂0681执375号
郑麟华(35030319730703131X):
本院在执行你与苏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681执375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支付货款9887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1136元、申请执行费1383元)、限制消费令、财产报告令、执行决定书(决定内容:将你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终本裁定书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