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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21)桂0681民初1969号
  发布时间:2022-01-19 09:05:18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告

黎振凯(公民身份号码440681197711103677

本院已受理原告东兴中湾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翰钦、黎振凯,第三人秦利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桂0681民初1969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681民初1969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胡翰钦、黎振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东兴中湾国际实业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1.5万元;二、驳回原告东兴中湾国际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90元,减半收取36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胡翰钦、黎振凯负担1061元,原告东兴中湾国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58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2119


 
责任编辑:东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