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英(350181197211292142):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马金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681执17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冻结裁定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马金玉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同时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4400元;
二、自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