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裴祥建(450681198905200957)、莫永忠(452822196307100917)、徐兴恒(450681196203250926):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简仁豪与你们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681执177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
一、裴祥建向申请执行人简仁豪赔偿69236.21元,同时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938元;
二、莫永忠、徐兴恒向申请执行人简仁豪赔偿85545.26元,同时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183元;
三、自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