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基景(450681198208262415):
你与申请执行人黎广森买卖合同纠纷强制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桂0681执恢2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黎广森支付货款3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1、2022年1月25日前为5713元;2、以3万元为本金,按LPR利率上浮30%,从2022年1月25日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费440元;
二、自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