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吴荣海( 440723197005170014 ):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681执16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冻结裁定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2935.07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1、2020年4月23日之前为14820.96元;2、从2020年4月24日起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另行计至清偿完毕之日至),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2456元、公告费560元、申请执行费1294元;
二、自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