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戴志宏( 350623198912201037 ):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吴平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681执17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冻结裁定书、查封裁定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吴平支付货款2156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1、以21569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7月1日起计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2、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受理费2268元、申请执行费3135元;
二、自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