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东兴市励发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子招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681执173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冻结裁定书、查封裁定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李子招返还货款2333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从2020年5月19日起,以23338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LPR)计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受理费420元、公告费700、申请执行费250元;
二、自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