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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1)桂0681执1810号
  发布时间:2022-02-10 10:27:17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晔滨( 330725197807150418 )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黄娟娟与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681执1810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冻结裁定书、查封裁定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黄娟娟返还土地转让金210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计算:1、利息暂计至2021年12月15日为65372元,2、以2122467为基数,按日利率的万分之一点七五,从2021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22467元、申请执行费23400元

二、自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责任编辑:东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