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公告
公告
(2021)桂0681民初1707号
  发布时间:2022-01-21 09:57:04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告

东兴市宝洋海鲜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681MA5L911X8)、黄宝贵(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812298354)、黄三民(公民身份号码35052319630415835X)、陈海霞(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006147740)

本院已受理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东兴市宝洋海鲜商行、黄宝贵、黄三民、陈海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1)桂0681民初1707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681民初1707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东兴市宝洋海鲜商行向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105160.8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1. 以1105160.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19年6月26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黄宝贵、黄三民、陈海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兴市宝洋海鲜商行追偿三、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黄宝贵名下位于东兴市大坪路168号成德国际贸易广场1栋2单元1503号房(房产证号:东房权证东兴市字第20142667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4746元(原告已预交7373元),由被告东兴市宝洋海鲜商行、黄宝贵、黄三民、陈海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2121


 
责任编辑:东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