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桂0681执253号
陈金柱(441522198206054296):
本院在执行你与陈陆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681执253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支付货款5万元、律师代理费4500元及利息,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706元、申请执行费650元)、限制消费令、财产报告令、执行决定书(决定内容:将你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终本裁定书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