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桂0681执1790号
伍国金(512925197203230712):
你与申请执行人东兴市沛良水产药物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681执179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接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向东兴市沛良水产药物经营部支付货款7951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7951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85%,从2021年4月1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894元、申请执行费1106元;
二、自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三、限制消费令(禁止你以自有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财产报告令(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报告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执行决定书(决定内容:将你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等文书。、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