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国义(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7502215511):
原告诉被告李国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原告陆儒彬、徐强英的诉讼请求。原告陆儒彬、徐强英不服本院作出(2021)桂0681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594650元;2.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借款逾期利息(以59465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3.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陆儒彬、徐强英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