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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21)桂0681执1408号
  发布时间:2022-02-24 16:42:41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告

 

2021)桂0681执1408号

 

邓清云(450681198901270915):

本院在执行你与黎申请执行人李如干、汤泳明、梁安华、张育铭、周若庭合伙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681执1408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退还192万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11720元、保全费5000元)、限制消费令(禁止你以自有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财产报告令(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报告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执行决定书(决定内容:将你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东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