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国君(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7411101533):
一、本院已受理(2021)桂0681民初1146号原告东兴市星河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汤远鹏、张国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张国君支付原告东兴市星河物业有限公司物业费6650元;
二、被告汤远鹏支付原告东兴市星河物业有限公司物业费1393元;
三、驳回原告东兴市星河物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国君负担52元,由被告汤远鹏负担10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