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公告
公 告
(2021)桂0681执1580号
  发布时间:2022-03-10 09:50:04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告

 

2021)桂0681执1580号

广西鸿丰登贸易有限公司:

你与申请执行人东兴市东兴粮食管理所、东兴市粮油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强制执行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681执1580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一、自接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将位于假日酒店与市工信局之间的地块及地上建筑物交付给东兴市粮油总公司、东兴市东兴粮油管理所;

二、自接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向东兴市粮油总公司、东兴市东兴粮油管理所支付租金633220元及滞纳金441728.69元;三、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7076元及申请执行费13150元);财产报告令(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报告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限制高消费令(禁止你以自有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责任编辑:东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