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合浦县华丰机械施工公司(注册号:19943649):
本院已受理原告林基松诉被告合浦县华丰机械施工公司、广西农垦火光农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桂0681民初1820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合浦县华丰机械施工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林基松工程款174164.37元;二、驳回原告林基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25元(原告已申请缓交),由原告林基松负担2250元,被告合浦县华丰机械施工公司负担3375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