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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1)桂0681民初1885号
  发布时间:2022-04-07 17:28:49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告

 

合浦县华丰机械施工公司(注册号:19943649):

本院已受理原告吴相成诉被告合浦县华丰机械施工公司、广西农垦火光农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桂0681民初1885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合浦县华丰机械施工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吴相成工程款76951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1.以594333.8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1997年5月21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2.以175184.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03年827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3. 769518元为基数,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相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674元(原告已申请缓交),由被告合浦县华丰机械施工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


 
责任编辑:东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