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梁文流(450122197105251017):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国艳诉被告梁文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681民初2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文流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国艳借款2万元;二、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梁文流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