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桂0681执282号
施国幸( 53030219830904305X ):
本院在执行你与何建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681执282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向何建达支付劳动报酬31365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法:以1736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5月12日起计至还清为止;以14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8年9月2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4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起计至还清为止)、迟延履行金(另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2元及执行费370元]、限制消费令[禁止你以自有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财产报告令[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报告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执行决定书[决定内容:将你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