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桂0681执630号
东兴市家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你与黄志荣、黄东清、黄小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681执630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向黄志荣、黄东清、黄小萍支付2016年7月20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12279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金(另计),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43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78元、申请执行费1834元]、限制消费令[禁止你以自有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财产报告令[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报告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执行决定书[决定内容:将你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