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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21)桂0681执921号
  发布时间:2022-04-25 10:24:15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2021)桂0681执921

 

梁永强( 452802196403140315 ):

本院在执行你与冯君棠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681执921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向冯君棠偿还借款30万元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3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从2021年3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00 元、申请执行费4400元]、限制消费令[禁止你以自有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财产报告令[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报告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执行决定书[决定内容:将你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冻结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十五

 


 
责任编辑:东兴法院